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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《物权法》对婚姻家庭财产的登记办证有何影响?

发表于2015-09-15

 物权法规定了确认合法物权的规则,对婚姻家庭财产的登记办证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。
   《物权法》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自登记时发生效力。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“登记制度”表彰于外,登记已成为不动产物权生效、变动的公示手段,具有公信力。《物权法》还规定,不动产权属证书(房产证)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,即物权法一般推定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为该房产的合法权利人。
   根据《房屋登记办法》,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一般依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,共有房屋,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。而现实生活中,夫妻购房通常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,又仅以一方名义申请登记,实际上共有的房屋产权就登记在了一方名下。致使潜在的(隐形的)共有人现象普遍存在。
   在《物权法》施行前,一般认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依据婚姻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在婚姻内部,这种登记不影响共同财产的性质。但《物权法》实施后,因潜在的共有人未进行房屋登记,登记机构或第三人也难以判断其实际共有情况,如果这种状况下的房屋进入市场交易,可能产生纠纷。因此,如确属夫妻共有的房屋,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(注明共有),并依据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权利,不宜再按照以往实践中形成的固有认识来认定所谓的夫妻共有房屋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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